校园安全

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校园交通与车辆管理规定

  • 2026-03-30 15:22:20

全力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规范校园车辆管理,按照《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出入学校在校园内通行、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辆管理

(一)机动车辆准入

1.入校实行人车分流。所有机动车辆从校门右侧自动识别门禁处入校,师生行人走左侧人行通道,自觉做到人车分流,保障安全。

2.教职工的车辆登记备案后方可入校;临时驾乘未登记车辆进校的教职工应配合门卫做好临时登记。

3.经常为学校各部门服务的相关车辆,须通过相关部门向安全处备案,进出校门由门卫核实。

4.基建、维修、绿化等各类工程用车须通过相关部门向安全处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人引领方可入校。

5.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进出校门,安保人员要主动引导,确保进出畅通。

6.外来机动车辆因公进校须经学校批准后登记入校;出租车、未登记备案及无牌照车辆禁止入校。

(二)机动车辆行驶

1.任何车辆在校门及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严禁超车,路遇师生等人员时,应主动避让,严禁与行人及非机动车争道抢行。

2.入校车辆一律单向行驶:车辆入校后至北环路(厚德路)右转,沿西环路(行知路)——南环路(行健路)——东环路(迎新路)单向行驶,严禁逆行。

3.校园内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证照必须年检有效,并与所驾驶的机动车型相符。

4.学生上放学高峰时间禁止校外车辆进出校园;禁止汽车穿行博爱广场(明月路)、自强广场等学生活动区域;课间操时间禁止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其他时间段如遇师生集体活动,需停车避让,严禁穿行,确保安全。 

5.基建、维修等各类工程用车须在指定路线和区域内行驶。

(三)机动车辆停放

1.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停车场或车位上,严禁在非停车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停车时,车头要与前进方向保持一致,停在车位黄线以内,严禁占用多个车位。

2.批准进校的外来公务机动车辆,应按安保人员指引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1号楼前可作为外来公务车辆临时停放,校内车辆在工作时段内禁止停放占用。

3.家长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校门西侧停车场,其他区域禁止停放。

三、非机动车辆管理

1.所有驾驶非机动车人员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缓速慢行,不得与学生抢道行驶,电动车停放在规定区域,严禁将电动车停放在楼宇内,电动车充电一律在规定地点充电。

2.外来人员非机动车禁止入校。家长非机动车在接送学生期间可临时停放在校门东侧停车场。

四、车辆管理其他规定

1.外聘人员和为学校各相关部门服务、供货的外来相关车辆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告知相关规定要求。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知门卫允许校外车辆进校的人员均为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应预计到校内行车不安全因素,自己或派人引领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严防发生意外。

2.安保人员有权对出入校园的车辆驾乘人员及所载物品进行检查。负责对行驶、停放等违规车辆做出相应的处理:初犯的记录在档并批评教育,再犯的或不服从管理者,由学校纪委、工会等相关部门,依据上级制度要求和学校《师德考核办法》等文件要求严肃处理。

五、交通安全教育

1.各教学部要严格落实“1530”安全教育机制,定期开展学生交通安全主题教育,采取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学生遵章出行、文明出行,提升避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提醒家长配合学校做好校内外交通安全工作。

2.各班主任要提醒学生在校内主干道行走要注意观察车辆,禁止学生在主干道上上课、活动或玩耍,特别是教职工上下班时段。提醒学生不要在校门口附近活动;学生网购物品由班主任或其他教师代取。

3.各处室要提醒工作人员和临时入校人员严格遵守本规定;全体教职工要自觉做好本规定的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2.本规定自20263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