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部、处室: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淄博军分区动员处《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3]56号)制定了《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
2025年6月
附件:
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淄博军分区动员处《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23]56号)等文件精神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学生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山东省和淄博市下达我校和我校安排的用于落实学校各学段教育国家和省市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爱心一日捐”等社会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室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职责共同管理。学校财务室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维护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教学部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务处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教学部和班级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义务教育及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资助具有正式注册义务教育学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25元, 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二)免学费。对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中职在校生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照淄财教 〔2013〕37 号文件执行。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职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300 元,具体标准分为 1800 元、2300 元、2800 元 3 档。
(四)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中职在校生,学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市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义务教育生活补助、“爱心一日捐”等资助资金的标准、名额、范围等,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上级政策文件等,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在学生资助面确定上,学校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发挥统筹平衡作用,在确保学校总体落实省市规定平均资助面基础上,科学确定各实体和班级具体资助面,体现合理差异,适当向农村学生倾斜,避免“一刀切”,确保学生资助政策公平、有效。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发放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时,应由学校财务室根据提取资金比例和下一年度事业收入的预算数,测算下年度提取的资金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测算的资金数,分别编织出奖励和资助的标准与人数的使用计划,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学生资助资金归入专项,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资金由省、市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淄政办发([2019]13 号)和淄政办发([2019]13号)规定执行,学校具体组织发放。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支出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支出的用途及明细报送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先后经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校长和校长审核,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后,由学校财务室办理支出手续。
第十一条 发放奖助学金应按学期发放。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集好学生提供的银行账号(含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号等),提供给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不得由他人代领。学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生的奖助学金。
第十二条 严格做好结余资金的结转工作。如当年资助资金有结余时,学校财务处应对结余资金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抵减下一年度按比例提取的资助资金数。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要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按时填报各类资助数据,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要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分年度整理建档,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要强化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学校要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管。严禁挪用、挤占学生资助资金,做到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对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随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六条 为加强监督,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0533-7868319,对有关投诉举报将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九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校长室和学生资助管理中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
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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