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统计

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章程

  • 2024-07-09 08:12:55

序言

 

淄博市特殊教育创办于1959年12月。原名为“淄博市盲聋哑儿童学校”,原址为淄博市博山区北域城。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学校数易其名,分合顺势,归于一统。2011年12月,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新校启用,由原淄博市盲人学校和淄博市聋人学校合并而成。

学校经历了“盲聋一体、盲聋分设、盲聋合一、适宜融合”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创建淄博市第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淄博市盲聋哑儿童学校,1960年3月招生,招生对象为盲、聋学生。1980年10月更名为“淄博市盲哑学校”。是为“盲聋一体”教育阶段。

第二阶段:为提高聋童入学率,市政府决定盲聋分设学校。1985年1月,建立“淄博市聋哑学校”,招生对象为聋生。地址为淄博市张店区马庄山。

1988年9月,原淄博市盲哑学校更名为“淄博市盲童学校”和“淄博市第一聋童学校”;原淄博市聋哑学校更名为“淄博市第二聋童学校”。

1998年8月,原淄博市盲童学校、淄博市第一聋童学校更名为“淄博市盲人学校”,加挂“淄博市盲人职业中专学校”校牌。原淄博市第二聋童学校更名为“淄博市聋人学校”,加挂“淄博市聋人职业中专学校”校牌。此后,淄博市盲人学校不再招生聋生。以此为标志,是为“盲聋分设”教育阶段。

第三阶段:2011年7月,淄博市编委批复,撤销“淄博市盲人学校”和“淄博市聋人学校”建制,组建“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2008年底开工建设,2011年11月,原两校师生整体搬入。学校集学前康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中职)教育为一体,主要为视障、听障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现代特殊教育品牌学校。12月20日,学校举办新校启用仪式。以此为标志,是为“盲聋合一”教育阶段。

第四阶段:随着国家省市特殊教育第一期、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的分步实施,特别是贯彻执行《“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以来,学校办学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以此为标志,是为“适宜融合”教育阶段。

2012年1月,学校开办学前听障康复教育。2014年8月,学校为淄博市高新区代办培智教育,在校区内挂牌“高新区特殊教育中心”,2021年3月,师生整体转入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管理。2018年3月,学校开办学前培智康复教育。2017年11月,学校开办培智职业高中(中职)教育,面向全市招生。以此为标志,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开始承担属地培智教育和全市培智中职教育的职能。

随着学校办学职能和教育服务对象的不断扩大,教育对象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学校的办学职能从单一的教育功能转变为多元服务功能,并依托学校办学资源,成立淄博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淄博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提供随班就读指导和送教上门的支持服务,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学段衔接、普职特融通”的特殊教育办学新格局。

特殊教育进入新时代。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落实《“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遵循“内优管理,外促融合”主线,坚持“适宜融合”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三提三争”要求,以优化筑根基,向改革要动力,以创新谋发展,着力推进学校内涵发展、转型发展和特色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国内一流、省内领先”的现代化特殊教育品牌学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新时代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残疾人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淄博市特殊教育中心,简称“淄博市特教中心”,英文译名 SPECIAL EDUCATION CENTER OF ZIBO;学校地址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宝鑫路10号邮政编码 255088;学校网址http://www.zbtj.net.cn,学校微信公众号zbstsjyzx

第三条  学校是由淄博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市属公益一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是实施学前康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中职)教育为一体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是淄博市教育局。

学校增挂淄博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牌子,为全市特殊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全市特殊学生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工作,全市特教师资培训工作提供各类资源和支持服务;为全市残疾人和相关社会人员提供康复服务和技能培训;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  学校办学职能。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对象为视力、听力、智力、孤独症、多重残疾以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青少年。办学层次包括学前康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高中(中职)教育。承担全市视障、听障学生随班就读巡回指导工作。承担属地培智学生随班就读巡回指导和送教上门工作。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满足每个学生教育的需要,培养全面适应社会的人才。

第六条  办学理念:

【教育理念】生命教育。用生命陪伴生命,用生命影响生命,用生命唤醒生命,用生命润泽生命。

【办学策略】康文职一体 教学做合一。

【管理理念】人本亲和 科学规范。

【服务理念】工作服务化,服务健康化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劳动、学会学习、学会审美、学会健体。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

自觉践行教育家精神和淄博特教精神的“四有”好老师。

第九条  共同愿景:

为每个特需学生提供适宜的教育,让每个特需学生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建设品质淄特、活力淄特、幸福淄特,建设生命共长的幸福学园、卓尔不群的品牌名校。

第十条  学校文化:

【校    训】博爱者美 自胜者强。

【学校精神】自强不息 超越自我。

【校    风】真爱相伴 责任同行。

【教    风】教之以爱 授之以渔。

【学    风】信而自强 乐以致知。

【淄博特教精神】爱岗敬业 爱生如子 无私奉献 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文化标识

校徽


【校树】诞春丁香树

【校花】玉兰花

【校名标准字体】中石体

【校庆日】12月20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淄博市教育局党组。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校内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兼职党务工作者计算工作量。

学校党委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及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负责学校招生、实习就业和学籍管理等。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推进文明校园建设。

(四)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七)加强教职员工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职工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学校坚持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设置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育处、听障教育部、视障教育部、康复与培智教育部、职业教育部、后勤保障处、群团工作处等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等。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在充分酝酿提议、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委书记、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作为咨询、审议机构。其中,校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通过民主协商,定期讨论关系学校全局的决策并提供咨询意见。校务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教职工代表和家长代表。校务委员会设主任2名,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作为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依法履行纪律监督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对违反党的章程、纪律和师德师风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和促进学校廉洁管理、廉洁执教、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加强淄博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资源中心建设,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成立淄博市特教学校发展联盟和淄博市融合教育集团,形成集融合教育管理、指导、资源整合、科研和培训五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打造“有‘淄’有爱·齐融合”教育品牌,促进融合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教育教学经验、较强教学教研能力、较高群众威信的“名特优”教师担任委员,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重大学术决策、学术活动和教师专业成长等领域发挥专业决策作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由校长和分管副校长担任。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和专题会议制。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学校具体学术事务由科研处负责处理,并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简称“家委会”),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有关制度提出建议,参与和学生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

 

第四章  学校运行机制

 

第二十  学校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管理坚持民主化、法治化、项目化、扁平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行“以法治为基础、以文治为辅助、以发挥人的作用为关键”治校模式,不断完善学校治理体系,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三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项目化管理,构建完善基于问题解决的项目化管理模式,实施以目标为导向、以结果为标准、以考评为动力的目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积极探索扁平化管理机制。学校实行管理责任制,管理责任人对分管工作有权有责。各管理岗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构建完善稳定的运行机制,并保证其稳定运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以教职工工作岗位职责、师德考核、年度考核、教学科研、班级管理、荣誉表彰等数据为基础,构建完善教职工价值储蓄机制,其结果最大程度地用于职称评聘、分级竞聘、评先树优及工作安排等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各个方面。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机制,岗位设置和聘任实行一体化管理。聘任小组综合考虑教职工的储蓄价值、各类反馈信息和服务对象意见进行聘任。教研组长、班主任(副班主任)岗位采取双向选择、单向直聘和竞争上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聘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教职工评价改革,实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教职工年度考核与师德考核制度。实施过程性考核、专项考核、评议考核等有机统一。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促进发展、提升素养、创造业绩为导向,构建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制度。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及按岗竞聘原则,实施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接受家长、社会等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资料搜集及整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校健全完善诉求表达处理机制,明确诉求表达处理的程序和部门,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管理体系,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心理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党委、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制定实施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养成教育为主线,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根据不同障碍类别和不同学段学生发展需求,落实生命教育理念,推进博爱、慧爱、融爱“三爱”教育和学生生涯规划教育,全面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谐发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员育人导师制,构建学校积极主导、家庭主动尽责、社会有效支持的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打造全环境立德树人新格局。健全完善班级管理机制,打造以班主任为核心的班级管理育人团队,创新德育教育的路径,探索育人 模式。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实施国家课程校本化、生本化,遵循课程改革原则,积极开发学前康复、职业教育、劳动教育等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生命教育课程体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大力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按照不同障碍类型和学段特点,打造适宜、高效课堂教学模式。引导教师从课堂教学问题研究、教学创新设计、课堂实践反思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完善“生态课堂”。优化“教学评一致性”课堂教学策略,探索构建基于核心素养的课堂教学模式。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学生评价制度。学生综合素质的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综合性评价、增值性评价、差异化评价相结合。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注重个体差异,对特需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与康复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常规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过程性管理,加强教学督导,并将常规管理结果纳入教师考核和评优树先的指标体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管理机制。教研组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根据学校安排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全面加强教育科研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构建科研课题管理网络,提高教师教育科研能力,浓厚研究性学术文化氛围。

第四十九条  学校强化数智管理中心工作职能,全面推进数字化、智慧化校园建设,全力打造智慧课堂、智慧图书馆、智慧餐厅等数字化应用场景,赋能学生成长和学校内涵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强化对体卫艺工作的领导,提高学校体育、美育育人功能。积极开发实施“阳光特教、生命助长”艺体课程,培养学生审美能力和艺术素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强化学生劳动教育,优化劳动课程,强化劳动实践,培育学生自理自立的生活能力、爱岗敬业的劳动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配足配齐专(兼)职心理教师,发挥心理咨询室的功能作用,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管理档案,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强化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学生社团阵地建设,丰富社团活动载体,发挥社团育人功能,加强社团品牌化建设。

 

第六章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加强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和困难学生资助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团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会等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主管理,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等,依法实行聘用制度,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六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合法合规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师德为先。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关爱残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细心和恒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公平公正,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尊重学生权益,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特殊教育教学规律,为每一位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最大限度地开发潜能、补偿缺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和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三)能力为重。将学科知识、特殊教育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突出特殊教育实践能力;研究学生,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提升特殊教育教学的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第六十三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帮助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切实解决教职工的实际困难。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态度和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六十六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章 学校资产

 

第六十七条  学校是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开门办学、开放办学、创新办学,加强学校、家庭、社会育人体系建设,聘请兼职教师、校外学生辅导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等,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三条  加强家长委员会建设,建立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助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卫生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七十五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传承校友资源,扩大校友影响。

七十六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与省内外高等院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章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现代学校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决策机构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1/3 以上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议通过,报淄博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七十九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