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团委

淄博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 2013-03-26 07:39:41

  

2001(试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教代会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更好地发挥教代会的作用,提高学校的民主管理水平,促进教育教学工作,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淄博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一、教代会工作程序(一)选举教职工代表1、教代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2、凡本单位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只要教职工拥护和信任,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3、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参加基层单位选举。4、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人数50---100人的代表名额为35--40%。教职工人数101--200人的代表名额为30--35%。教职工人数201--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30%。教职工人数501以上的代表名额为20--25%。教职工不足50人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5、教职工代表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有一定比例。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1)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学校处(室)、教研组等分布情况和各类人员的构成状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比例、选举方法、步骤等。(2)通过召开教职工大会、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3)选举单位(教研组、室等)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确定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召开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举会议需有2/3以上的教职工出席,得票数超过应到教职工半数才能当选。(4)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学校工会,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开,并发给代表证。教代会、工代会合并召开,实行代表合一的学校,选举前应向教职工说明,教职工代表必须是工会会员。(5)选举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组(团),民主选举正、副组(团)长,代表人数较少的部门可由工作性质相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组建代表组(团)。7、教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权利和义务。代表应具备的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和一定的民主管理能力,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3)模范地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4)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5)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地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6)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7)身体健康,能履行代表职责。代表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代表的义务:(1)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3)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4)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8、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1)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2)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校级或中层领导干部、有较高声望的教职工、校民主人士,也可以是本校退(离)休人员。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一般不应超过代表总数的1/5。(4)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筹备小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9、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1)代表在学校内部调整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现工作部门代表组(团)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2)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3)罢免或撤换代表由代表组(团)写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经校工会核实同意后经过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过半数同意有效,最后由校工会宣布罢免或撤消其代表资格。(3)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10、代表的培训。学校工会应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代会工作条例、规程以及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方法等。(二)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1、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2、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将提案表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始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提出,原则一事一案。4、提案一般由一人或几人(署名)提出,也可以由代表组(团)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5、提案处理和落实。教代会提案小组或工会负责提案的处理工作。(1)审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以下要求。①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②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③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以上要求的视为审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后重新提出。(2)立案:对审查合格的提案,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提案小组或工会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3)落实:立案的提案要分类整理,由提案小组或工会转给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要定人、定时认真处理,一般在30天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4)督查: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5)反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6)汇报:提案小组应在下届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7)立档:所有提案处理完毕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三)教代会召开的程序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一阶段:会议筹备。1、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学校工会在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党政领导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经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大会中心议题。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学校教育教学的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每次会议应突出1--2个议题,不宜过多。3、建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及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组根据学校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具体工作小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审查组、宣传组、会务组等。4、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结合大会议题,向全体教职工宣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教代会有关内容。5、起草会议文件。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等报告以及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如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学校工会负责起草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等报告。工会、教代会有关工作小组(或筹备组)做好其他材料的起草和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6、组织教职工选举(或补选)教职工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和代表培训工作,做好大会组织、宣传、会务、协调等工作。7、征集大会提案,并做好提案审查立案工作。8、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报学校党组织同意,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9、会议召开前半个月,学校工会填写召开教代会报告表,报上级教育工会备案。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如工会换届或补选工会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将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报上级教育工会审批。工会委员会选举一般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原则上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涉及职务、岗位变动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二阶段:召开预备会议。1、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1)教代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教职工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大会主席团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2)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①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团)意见的基础上,工会提出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②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采取举手或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主席团。(3)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讨论、审议需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主持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大会闭会期间不能代行教代会职权。2、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大会议题、议程(草案)及其他有关事项,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3、听取教代会筹备组关于大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4、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和提交大会审议的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1、学校有关领导和上级领导致辞;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等有关报告;3、作工会工作报告或教代会工作报告;4、提交大会的各项议案或有关事项的说明;5、听取上次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及本次会议提案的审查情况与处理意见的报告;6、组织代表组(团)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有关方案。大会主席团听取各代表组(团)的讨论审议意见,讨论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7、大会发言,对工作报告和有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8、大会表决或选举事项;9、民主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10、闭幕。教代会会议程序,根据每次会议的不同情况可适当增减。教代会、工代会合并召开的,须安排好两个会议的议程和衔接工作。闭幕后秘书组作好大会总结,工会做好会议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教育工会。(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1、贯彻落实大会精神。教代会决议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学校各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1)工会协助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制定(提出)贯彻大会决议的计划,运用各种形式,宣传大会精神,保证大会精神和决议的落实。(2)各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3)工会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4)必要时,经学校党、政领导同意,工会可以组织教代会代表对大会决议、提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闭会期间对急需解决问题的处理。(1)教代会应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2)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校工会委员、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各代表组(团)长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党、政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3)联席会议处理的问题应是急需处理且同教代会职权有关的问题,如:①对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决议,根据新的情况作出修改补充。②检查教代会有关方案或决议落实情况。③提出有关领导干部奖惩或任免的初步建议等。(4)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3、修改大会决议的程序。(1)大会闭会期间,教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规定不符或发现有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地方必须进行修改时,经学校党组织同意,由学校行政提出修改有关决议的具体意见。(2)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对修改决议的意见进行讨论研究,作出相应的修改决定,并在下次教代会上报告并予以确认。(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也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审议修改原有决议。4、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1)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建档存档的范围为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的文件、决议、决定、讲话(报告)和总结等资料;代表提案及处理结果、民主管理的主要会议活动记录及调查报告等。 (2)教代会的档案资料一般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档案资料设正、副本,正本存学校档案室,副本存工会备查。(五)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产生及工作1、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应根据各校的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教学科研、奖惩、监督、生活福利、提案审理、民主评议干部小组等。2、每个专门工作小组一般由3--7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其成员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如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3、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由工会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4、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的职责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二、教代会职权的行使根据省、市教代会条例有关规定,目前教代会职权主要有四项,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因为各类学校情况不同,本规程对教代会的职权仅作原则性的规定,各区县、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职权的具体范围。(一)审议建议权1、审议建议权的基本范围。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发展方向、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经费收支预决算(含勤工俭学与预算外收入)、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等。2、审议建议权的特点。一是审议的内容重要。均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办学方向、关系到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培养目标的实现。二是决策权属于校长。教代会对学校的重大决策通过讨论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后,最终由校长根据教代会审议情况作出决策。3、行使审议建议权的程序。①校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等意向,向工会通报。工会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向校长反馈征求意见情况,同时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②校长工作报告、方案(草案)形成后,在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至少一周发给教职工代表讨论。③将校长工作报告和决策方案(草案)提交教代会审议。④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案(草案),作出决策。⑤教代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决议。其内容主要为:对决策方案进行实事求是地评价;向校长提出全面实施决策所需措施的建议;号召全体教职工顾全大局,勤奋工作,努力完成决策提出的目标任务。(二)审议通过权1、审议通过权的基本范围。审议通过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奖惩办法、校内结构工资、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教职工业务进修、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2、审议通过权的特点。审议通过权的内容既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密切相关,又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对这类问题未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校长不能颁布施行。同样教代会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重要修改意见,也须取得校长的同意,否则也不能颁布施行。因此这类问题应由校长与教代会共同商议决定,由校长颁布施行。3、行使审议通过权的程序。①学校行政提出方案、办法和制度的初步意见应与工会协商,工会要积极参与方案的拟订。②学校行政和工会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座谈会、调查研究、个别交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之符合学校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③将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④教代会表决通过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⑤校长颁布施行方案。⑥对条件暂不成熟或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一般情况下暂缓审议通过,待条件成熟后在下次会议上再议。如急需施行,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施行。(三)审议决定权1、审议决定权的基本范围。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和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的事项等。2、审议决定权的特点。审议决定权的内容都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这类问题的决定权属于教代会。学校行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的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3、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与行使审议通过权基本相同。4、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方案应注意以下两点:①住房分配办法、方案(草案)由学校行政与工会共同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②学校建立住房分配小组。分房的具体工作由行政职能部门负责,教代会监督分房方案的实施。(四)评议监督权1、评议监督权的内容。教代会可以对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民主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2、民主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方法和程序。①民主评议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评议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②评议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领导并组织实施,原则上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教代会全体代表参加。评议结果由上级党组织向学校领导班子反馈后,再通过适当方式向教代会代表反馈。③评议学校中层干部,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教代会选举产生的民主评议干部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评议小组由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工会负责人任副组长。评议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评议干部实施方案、向教职工进行思想动员、培训教代会代表、整理代表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监督检查评议结果的落实情况等。评议的基本方法和步骤:①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代表作述职报告,并提交报告的书面材料。②组织教代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书面测评。(参加评议的代表要符合出席教代会的法定人数)③评议小组成员同教代会代表个别交谈征求意见。④评议小组整理代表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写出评议意见,报学校党组织审定后填写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登记表。⑤评议小组将评议情况向被评议干部反馈,听取被评议人意见。向教代会代表通报评议情况及评议意见。⑥总结评议工作,提出对被评议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经学校党组织签署意见后将评议结果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党组织,同时报上级教育工会备案。三、教代会工作机构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4、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和有关活动,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5、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组织教代会代表讨论有关问题和参加有关活动。6、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7、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8、负责教代会有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9、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四、附则(一)本规程适用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二)教代会所需经费由学校行政负责解决。(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会可参照本规程制定乡镇教代会规程。(四)各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规程制定本校教代会工作规程或细则。(五)本规程由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