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团委

淄博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 2013-03-26 07:40:46

  

淄博市教育局党委、淄博市教育局 (200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引导教职工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典范,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中小学必须依法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保障与发挥教职工代表和工会组织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支持和尊重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发展方向、长远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的经费开支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奖惩办法,校内结构工资、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教职工业务进修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对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第七条 教代会应积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八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校长的决定。属教代会“审议通过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需教代会和校长双方认可,方能公布实施。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的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是本单位按法律规定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均可当选为教代会的代表或成为本单位教职工大会的成员。 第十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年级组)、处、室为单位,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有条件的也可以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教代会代表中应有教师、职工、领导干部,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参加基层单位选举;教师代表不得少于6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有一定比例。教代会代表可按选举单位(或若干部门)建立代表小组,选举正、副组长。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对本单位的教职工负责,本单位的教职工有权按照民主程序,监督、撤换或罢免教代会代表。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其总数一般不应超过教代会代表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和一定的民主管理能力,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模范地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地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七、身体健康,能履行代表职责。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在教代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提案,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三、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工作部门和任何领导干部提出建议和批评,建议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有权评议学校工作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有权对学校领导提出质询。 五、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有权向工会及上级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模范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代表教职工的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树立主人翁意识,带动教职工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人数多少,建立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有教职工5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与教代会制度性质、职责相同。 第十八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教师、职工代表和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组成,其中教师、职工代表应多于半数。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闭会期间不能代行教代会职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召开前,学校工会应向上级教育工会备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的提议,可以提前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并征得半数代表和上级教育工会同意。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应围绕学校教育教学的中心任务,根据学校改革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每次会议突出1--2个议题,不宜过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小组,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代会代表参加,但必须经过教代会通过。各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的职责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民主管理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召集校工会委员、教代会代表小组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和部分教代会代表参加。根据需要,邀请书记、校长及有关人员参加。处理意见应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第五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和有关活动,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组织教代会代表讨论有关问题和参加有关活动。 六、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学校民主管理水平。 八、负责教代会有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 九、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等及中等以下基础教育学校、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教育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参照执行。各学校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