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团委

淄博市教师“十不准”

  • 2013-03-26 07:33:46

  结合当前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修订淄博市教师“十不准”,内容如下: 1、不准发布、传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2、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3、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4、不准超量布置作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5、不准酒后上课、在课堂上抽烟、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6、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上网做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情;7、不准从事有偿家教、第二职业或利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有偿给学生补课;8、不准向学生或家长索要、变相索要收受财物、利用职务谋取私利;9、不准指责、训斥学生家长;10、不准在上级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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